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202刑初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郑颖峰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颖峰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202刑初166号公诉机关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颖峰,男。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2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12月15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6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6月7日以中检公诉刑诉(2017)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颖峰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3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柏莹、王佳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颖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27日1时许,被告人郑颖峰酒后驾驶车牌号辽XX**小型轿车在大连市中山区某某广场西口倒车,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查获。后送医院抽取血样。经检验,郑颖峰血液酒精含量为137.11mg/100ml,其行为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颖峰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颖峰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7日1时许,被告人郑颖峰酒后驾驶车牌号辽XX**小型轿车在大连市中山区某某广场西口倒车,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查获。后送医院���取血样。经检验,郑颖峰血液酒精含量为137.11mg/100ml,其行为属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案件来源、查获经过、被告人郑颖峰供述笔录及亲笔陈述、证人崔某、王某证言笔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郑颖峰呼气酒精测试单、医务人员提取血液样本告知书、情况说明、监控及执法视频、科华司法鉴定中心[2016]酒鉴字第103103号血液乙醇检验报告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等。本院认为:被告人郑颖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郑颖峰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颖峰积极缴纳罚金,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为维护交通运输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颖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所判处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于丽娟人民陪审员  李 俊人民陪审员  辛淑芹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于颜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