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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01执异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袁梦、田茂军等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梦,田茂军,丁建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3101执异3号异议人袁梦,男,土家族,1975年1月1日出生,湖南省吉首市人,住湖南省吉首市。申请执行人田茂军,男,土家族,1964年9月12日出生,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申请执行人丁建忠,男,土家族,1970年6月10日出生,福建省邵武市人,住福建省邵武市。田茂军、丁建忠诉袁梦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异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异议人袁梦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本院认为,异议人刘芳提出撤回异议的请求,不违法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袁梦撤回异议。审判员  杨保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杨 娟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执行异议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一)准予撤回异议或申请,即异议人撤回异议或申请的;(二)驳回异议或申请,即异议不成立或者案外人虽然对执行标的享有实体权利但不能阻止执行的;(三)撤销相关执行行为、中止对执行标的的执行、不予执行、追加变更当事人,即异议成立的;(四)部分撤销并变更执行行为、部分不予执行、部分追加变更当事人,即异议部分成立的;(五)不能撤销、变更执行行为,即异议成立或部分成立,但不能撤销、变更执行行为的;(六)移送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即管辖权异议成立的。执行异议案件应当制作裁定书,并送达当事人。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对执行异议案件可以口头裁定的,应当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