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1民初1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1648安徽勇胜律师事务所与朱学峰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勇胜律师事务所,朱学峰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21民初1648号原告:安徽勇胜律师事务所,代码:76082278-7,地址: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颍河东路颍汇大楼*楼。法定负责人:徐爱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龙,安徽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学峰,男,196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原告安徽勇胜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朱学峰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勇胜律师事务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学峰经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安徽勇胜律师事务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拖欠的律师服务费34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原告接受被告的委托,指派徐爱民律师担任被告与程国峰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二审代理人。原告与被告的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2000元,被告先付2600元,后被告向原告诉说其目前“经济很困难”要求原告为其减收律师费,原告轻信被告经济困难决定减半收费6000元,2016年2月25日被告向原告书写欠条一张,下欠律师款3400元。后经原告方多次催要,被告仍未向原告支付。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朱学峰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也未提交证据材料。经审理,对本案中的基本事实认定如下:关于被告朱学峰是否拖欠原告律师费问题。庭审中,原告提举了原、被告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被告签名的授权委托书、被告亲笔书写的欠条各一张、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开庭传票一张、(2016)皖12民终164号民事判决书一份,以证明原告接受被告的委托,原告履行了约定的法律服务,被告尚拖欠原告法律服务费的事实。本院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将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送达给被告朱学峰,被告朱学峰已经签收,在庭审当天被告朱学峰未出庭参加庭审,视为放弃答辩、质证的权利。根据原告提举的证据,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法律服务合同关系及被告朱学峰欠原告法律服务费的事实。对原、被告签订的委托合同和被告书写的欠条上的时间不一致的情况,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庭审中陈述:欠条是2016年2月15日写的,委托合同、授权书,被告在2016年2月15日之前就签好的,当时时间没有填,后来到法院交手续时候填的。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朱学峰与原告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双方约定的法律服务费为6000元,被告朱学峰已经支付了2600元,尚欠3400元未支付。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提举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欠条、开庭传票、(2016)皖12民终164号民事判决书,依据这些证据材料,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法律服务合同关系及被告朱学峰欠原告法律服务费的事实。原告履行了约定的法律服务,被告朱学峰应按照约定支付对应的法律服务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学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安徽勇胜律师事务所偿还法律服务费3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朱学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吴晓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谢龙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