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1刑初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孟祥奇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以显,孟祥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1刑初173号自诉人齐以显,男,生于1975年5月17日,汉族,住南召县。被告人孟祥奇,男,196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召县。自诉人齐以显以被告人孟祥奇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齐以显以已与被告人孟祥奇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并取得谅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齐以显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王荣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周 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