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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22民初2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马某与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陈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2民初2304号原告马某,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现住民乐县。被告陈某,汉族,出生年月日及文化程度不详,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现具体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陈某外出,具体住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为由,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郭惠民二Ο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于爱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