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23民初9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2-01
案件名称
苏大为、吴永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大为,吴永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23民初931号之一申请人:苏大为,男,197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伊春市西林区。被申请人:吴永杰,男,1974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申请人苏大为与被申请人吴永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大为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吴永杰所有的坐落在青阳县XX镇XX社区XX小区XX幢XXX室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苏大为以其所有的皖R×××××号小型普通客车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苏大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吴永杰所有的坐落在青阳县XX镇XX社区XX小区XX幢XXX室房产(查封金额为人民币30000元),期限为2017年7月4日至2020年7月3日。案件申请费320元,由苏大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桂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阮 坤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