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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23民初56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罗劲松与杨中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劲松,杨中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923民初569号之二原告罗劲松,男,壮族,1971年3月7日出生,云南省曲靖市人,住曲靖市麒麟区,现住昆明市盘龙区。委托代理人方禹斌,云南迪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杨中春,男,汉族,1969年1月4日出生,云南省祥云县人,住祥云县。委托代理人李涛,云南欣晨光律师事务所大理分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劲松诉被告杨中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劲松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劲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劲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785元,减半收取计26892.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31892.5元,由原告罗劲松负担。审 判 长  王向宝人民陪审员  李丽英人民陪审员  张慧艳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苏语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