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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91执1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合肥市大海脚手架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市大海脚手架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91执1753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大海脚手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法定代表人:徐文海,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法定代表人:燕振义,董事长。本院作出的(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4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大海脚手架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7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9999元【其中支付工程款40000元,利息8836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23元,本案执行费64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尹 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胡浩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