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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5财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湖北瑞林特铝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君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瑞林特铝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君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5财保27号申请人:湖北瑞林特铝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浠水经济开发区洪山工业园1号路。法定代表人:张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耀荣,男,该公司副总经理。代理权限:代为办理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和解、签收法律文书等。被申请人:湖北君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黄金山街道办事处鹏程大道251号。法定代表人:张凡。申请人湖北瑞林特铝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提出请求:1、依法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君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湖北银行黄石开发区支行69×××47账号内或其他银行的存款230000元或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湖北君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型号CKX36的30龙王牌数控车床六台、JF21-110型冲床一台、JF-45型冲床一台、四柱压力机一台,CA6140A型车床一台、冷墩机一台(江苏启力锻压机)下料机二台(五环、台州各一台)。申请人湖北瑞林特铝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己名下的液压锯床一套(中断锯一台,整形机四组,合金锯片二片)和CPC30叉车一台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瑞林特铝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〇一条、第一百〇二条、第一百〇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君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湖北银行黄石开发区支行69×××47账号内或其他银行的存款23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湖北君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型号CKX36的30龙王牌数控车床六台、JF21-110型冲床一台、JF-45型冲床一台、四柱压力机一台,CA6140A型车床一台、冷墩机一台(江苏启力锻压机)、下料机二台(五环、台州各一台)。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湖北君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保管。查封、冻结期限为一年。二、查封申请人湖北瑞林特铝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液压锯床一套(中断锯一台,整形机四组,合金锯片二片)和CPC30叉车一台,查封期间由申请人湖北瑞林特铝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保管。查封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一千六百七十元,由败诉方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申请人在保全期限届满时如若需要申请续行财产保全,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后果。审 判 长 :王金和审 判 员 :宋好切人民陪审员 :王又青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 张 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