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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民初3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与谢小琴、郑桐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谢小琴,郑桐熟,黄爱莲,谢作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3346号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716133431T,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新世纪花园9号楼一、三层。代表人:张康,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蓉,女,该银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涵,男,该银行职员。被告:谢小琴,女,197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被告:郑桐熟,男,196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告:黄爱莲,女,196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告:谢作亮,男,197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诉被告谢小琴、郑桐熟、黄爱莲、谢作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899元,减半收取计2449.5元,由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负担。审 判 员 林小巧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记员 兰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