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4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河南省置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王俊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置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王俊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1702民初4883号原告河南省置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文明大道与文化路交叉口西南角。法定代表人李万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胆,男,汉族,该公司职工,住驻马店市。委托代理人安玉兰,河南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俊杰,男,汉族,住确山县。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河南省置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俊杰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马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7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王俊杰购买原告河南省置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开发的置地天中第一城北苑第一栋楼6层东户601室住房一套,房屋建筑面积为122.04平方米,合同总价款是509211元,首付款为159211元,下余350000元采取按揭贷款的付款方式。2014年7月4日,被告王俊杰向中国建设银行驻马店分行申请购房贷款350000元,原告河南省置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贷款后,因被告王俊杰未能按期偿还银行贷款,原告河南省置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0日代王俊杰偿还银行贷款2830.61元,于2017年3月27日代王俊杰偿还用户打开333816.81元,共计336647.42元。后因原告河南省置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向被告王俊杰追偿购房款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王俊杰于2017年6月30日向原告河南省置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返还购房款280647.42元,现下欠购房款56000元未付。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河南省置地房地产集团���限公司同意被告王俊杰于2017年9月30日前返还购房款56000元。二、原告河南省置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被告王俊杰负担。上述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