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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1民1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吴某1与郭某、吴某2、吴某3、吴某4、吴某5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某1,郭某,吴某2,吴某3,吴某4,吴某5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1民1226号原告:吴某1,女,195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梅河口市。被告:郭某,女,193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梅河口市。被告:吴某2,男,195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现住梅河口市。被告:吴某3,女,195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梅河口市。被告:吴某4,女,196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梅河口市。被告:吴某5,女,196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梅河口市。原告吴某1与被告郭某、吴某2、吴某3、吴某4、吴某5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吴某1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1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某1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婧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