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1民1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吴某1与郭某、吴某2、吴某3、吴某4、吴某5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某1,郭某,吴某2,吴某3,吴某4,吴某5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1民1226号原告:吴某1,女,195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梅河口市。被告:郭某,女,193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梅河口市。被告:吴某2,男,195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现住梅河口市。被告:吴某3,女,195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梅河口市。被告:吴某4,女,196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梅河口市。被告:吴某5,女,196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梅河口市。原告吴某1与被告郭某、吴某2、吴某3、吴某4、吴某5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吴某1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1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某1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婧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