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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执3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高木根、梁伟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木根,梁伟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2执3725号申请执行人高木根,男,1959年7月24日出生,住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梁伟江,男,1967年3月14日出生,住诸暨市。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602民初1103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06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木根与被执行人梁伟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梁伟江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1000元,或者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丽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俞聪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