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2民终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郑国仓与刘静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国仓,刘静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2民终3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国仓,男,1970年8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身份证号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静,男,197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身份证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小山,新疆先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郑国仓因与被上诉人刘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2017)新0203民初7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向上诉人郑国仓送达了开庭传票,并以手机短信方式向其发送了开庭时间、地点,符合法定开庭传唤程序。2017年7月3日下午,郑国仓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郑国仓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上诉人郑国仓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孔书审 判 员 木尼然代理审判员 李 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黄美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