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执恢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陈建江与唐玉龙、无棣县旭达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江,唐玉龙,无棣县旭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执恢161号申请执行人:陈建江,男,1969年5月13日生,汉族,射阳县新神话浴城负责人,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被执行人:唐玉龙,男,1964年10月3日生,汉族,山东省无棣县旭达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被执行人:无棣县旭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无棣县车王镇文化一路。法定代表人:唐玉龙,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陈建江依据本院(2013)盐民初字第002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唐玉龙、无棣县旭达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恢复执行。因被执行人唐玉龙住地在射阳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陈建江申请执行唐玉龙、无棣县旭达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本院(2013)盐民初字第0020号民事调解书],由射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射阳县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后代为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冯殿明审判员 郑 斌审判员 刘传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 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