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刑初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杜艳龙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艳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2刑初306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艳龙,男,1977年9月18日出生于河北省武强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案发前住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郭黄庄村。2008年因盗窃罪被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0年9月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1月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津南区看守所。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津南检公诉刑诉[2017]2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艳龙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杜某、孙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艳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杜艳龙携带扳手、钳子等工具来到天津市津南区辛庄镇上王庄基站,使用上述工具将基站配电箱内的型号为RVV4*16+1*10的12米黑色电缆(价值人民币363元)卸下窃走。后其来到津南区基站,以同样手段将基站配电箱内的型号为RVV1*16的24米黑色、蓝色电缆(价值人民币212元)窃走。后其又来到津南区基站,以同样手段将基站配电箱内的型号为RVV1*95的9.6米红色、蓝色电缆(价值人民币453元)窃走。综上,被告人杜艳龙盗窃作案三起,涉案价值共计人民币1028元。案发后,经被害单位报警,被告人杜艳龙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被盗电缆和作案工具被依法扣押,被盗电缆已发还被害单位。本院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一致。上述事实,被告人杜艳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工作人员张某1、张某2的陈述,价格认定结论书,价值证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属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艳龙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请求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杜艳龙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杜艳龙在法庭辩论阶段未发表辩解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杜艳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杜艳龙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艳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处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3日起至2017年11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承勋代理审判员 闵 杰人民陪审员 曾宪武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左家欢速 录 员 韩远昭附:本案适用的法律及司法解释盗窃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