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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刑终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黄孝勤、汪廷财等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孝勤,汪廷财,许善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刑终414号原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孝勤,男,1968年4月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舒城县。2015年2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5年8月10日刑满释放。2016年11月1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11月9日被羁押),同年1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汪廷财,男,1963年5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安徽省舒城县。2016年11月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11月8日被羁押),同年12月1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3月27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网上追逃。原审被告人许善林,男,1982年9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2016年11月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11月8日被羁押),同年12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27日被逮捕,同年6月9日被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孝勤、汪廷财、许善林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2017)苏0509刑初358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对被告人黄孝勤、汪廷财、许善林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以及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暂扣于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的人民币二千元,发还被害人王某;责令被告人黄孝勤、汪廷财、许善林退赔尚未被追回的犯罪所得人民币五千元,发还被害人王某。原审被告人黄孝勤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孝勤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经审查,上诉人黄孝勤撤回上诉的要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孝勤撤回上诉。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7)苏0509刑初35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魏险峰审判员  徐 奕审判员  辛以春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吴 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