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1民初2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马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1民初2097号原告:马某,男,汉族,1985年10月29日生,住南通市港闸区。被告:梁某,女,汉族,1985年11月15日生,住南通市港闸区。在本院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马某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 判 员 李 正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法官助理 成雅枢书 记 员 顾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