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03民初3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张太斌与李莉、杨星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太斌,李莉,杨星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03民初3017号原告:张太斌(曾用名:张雷),男,1972年1月7日生,汉族,六安市人,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告:李莉,女,1976年8月8日生,汉族,六安市人,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告:杨星宇,女,1996年8月20日生,汉族,六安市人,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原告张太斌与被告李莉、杨星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2017年7月4日,原告张太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太斌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太斌负担。审判员 房冬蓉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鲍伟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