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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03民初3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张太斌与李莉、杨星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太斌,李莉,杨星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03民初3017号原告:张太斌(曾用名:张雷),男,1972年1月7日生,汉族,六安市人,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告:李莉,女,1976年8月8日生,汉族,六安市人,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告:杨星宇,女,1996年8月20日生,汉族,六安市人,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原告张太斌与被告李莉、杨星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2017年7月4日,原告张太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太斌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太斌负担。审判员  房冬蓉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鲍伟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