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05执5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545华宪新与高燕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宪新,高燕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05执5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华宪新,男,197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丹,江苏仁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高燕峰(曾用名高燕),女,197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阴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华宪新与被执行人高燕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华宪新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华宪新撤销申请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华宪新撤销执行申请,终结(2017)苏0205执5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华伟审判长 华伟审判员 胡毅审判员 谢妍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