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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章胜申请执行张盘江刑事附带民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胜,张盘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80号申请执行人章胜,男,1991年1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张盘江,男,1973年9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盘县。章胜申请执行张盘江刑事附带民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2刑初5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判决,由被执行人张盘江赔偿申请人章胜经济损失55443.76元。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张盘江未自动履行义务,章胜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张盘江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张盘江未自动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张盘江正在服刑,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章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2刑初5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大禹审判员  杨 恒审判员  张天喜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祥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