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483民初4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胡春玲与许少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春玲,许少高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3民初4619号原告:胡春玲,女,197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许少高,男,197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原告胡春玲诉被告许少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胡春玲负担。审 判 员  郁 平审 判 员  李 云人民陪审员  孙菊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夏惠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