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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03执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刘晓华与刘峰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华,刘峰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03执870号申请执行人刘晓华,男,197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郴州市北湖区。被执行人刘峰成,男,197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郴州市北湖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刘晓华与被执行人刘峰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湘1003民初114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 乐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肖旻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