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02民初2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蒙江与姜汉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江,姜汉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02民初2465号原告:蒙江,男,1974年8月1日出生,瑶族,居民,住贵港市港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铭涛,广西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汉兵,男,198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贵港市港北区。原告蒙江与被告姜汉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蒙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蒙江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胡 冰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晓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