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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1执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王国良与宰银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良,宰银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1执351号申请执行人:王国良,男,1960年6月4日生,汉族,安徽省天长市人,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天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桂林,天长市秦栏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宰银霞,女,1968年3月03日生,汉族,安徽省天长市人,私营企业主,安徽省天长市,本院在执行王国良与宰银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开刚审 判 员  张 宇助理审判员  周家亮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马天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