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2民申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盖艳江与王志强、王志刚合伙协议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盖艳江(原审被告),王志强(原审原告),王志刚(原审原告)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2民申7号再审申请人盖艳江(原审被告)男,1976年8月29日出生。被申请人王志强(原审原告)男,1976年4月25日出生。被申请人王志刚(原审原告)男,1981年1月23日出生。再审申请人盖艳江与被申请人王志强、王志刚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桦南县人民法院(2016)黑0822民初274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盖艳江申请再审称,原审庭审调解阶段,申请人是对二被申请人在资金上做了极大让步的前提下达成的调解协议。调解的结果不是让申请人返还现金,而是返合伙期间剩余货物的基础上达成的。申请人认为,调解协议是以双方合伙期间的库存货物折抵欠款的基础上自愿达成的,而被申请人不履行承诺,违背了自愿原则,为此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对该案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条件,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申请人在申请再审审查期间并未向我院提供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盖艳江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卢 震审判员 郭丽波审判员 刘丛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宁文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