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3行审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宁陕县人力资源局与西安远征劳务有限公司行政非诉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宁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陕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宁陕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安远征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0923行审22号申请执行人:宁陕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余永军。委托代理人:柴寅生。委托代理人:尹敦峰,该局劳动监察大队监察员。被执行人:西安远征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太白路195号院内二层。法定代表人:饶兴平,该公司董事长。执行经理:李国云。申请执行人宁陕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宁人社监理字(2016)第1号行政处理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在审查期间,向被执行人西安远征劳务有限公司送达了听证告知书,被执行人西安远征劳务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间书面提出听证申请,本案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宁陕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被执行人西安远征劳务有限公司承包中桩秦岭逍遥谷项目劳务工程自2014年11月以来共拖欠周杰、张德秋、李北海等108名劳动者工资2811175.80元。该局2016年1月16日下达责令改正决定书后,被执行人西安远征劳务有限公司仍未执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宁陕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于2016年10月27日给被执行人西安远征劳务有限公司送达了宁人社监处告字(2016)第1号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并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了宁人社监理字(2016)第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西安远征劳务有限公司15日内支付周杰、张德秋、李北海等108名劳动者工资2811175.80元。申请执行人宁陕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11月15日将该处理决定送达给了被执行人西安远征劳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西安远征劳务有限公司收到处理决定后,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宁陕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6月1日给被执行人西安远征劳务有限公司送达了宁人社强催告字(2017)第1号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要求被执行人西安远征劳务有限公司10日内自动履行宁人社监理字(2016)第1号行政处理决定,被执行西安远征劳务有限公司收到催告书后,一直未履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西安远征劳务有限公司拖欠周杰、张德秋、李北海等108名劳动者工资2811175.80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宁陕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作出的宁人社监理字(2016)第1号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且该处理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强制执行前也进行了书面催告,应当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宁陕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人社监理字(2016)第1号行政处理决定。本案依法收取案件审查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宁陕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柯秋海审 判 员 晁俊杰人民陪审员 张龙海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马晓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