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2执保1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殷玉兰与李涛、湖南千百十投资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殷玉兰,李涛,湖南千百十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执保1004号申请人:殷玉兰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主要负责人:成文清,总经理。被申请人:李涛被申请人:湖南千百十投资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高松锋,董事长。申请人殷玉兰于2017年6月7日向长沙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涛、湖南千百十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上述申请向本院提供担保。2017年6月30日,长沙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殷玉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涛、湖南千百十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720元,由殷玉兰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娜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周露附:本裁定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