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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3民初1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乾安县水字镇于成农资经销处与曲录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乾安县水字镇于成农资经销处,曲录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1884号原告:乾安县水字镇于成农资经销处,地址乾安县水字镇,统一代码220723600160637。经营者:于成。被告:曲录波,男,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严字乡小情字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乾安县水字镇于成农资经销处与被告曲录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乾安县水字镇于成农资经销处写明的被告现住地址无法找到其本人,故被告开庭传票、诉状、举证通知书等无法送达。本院向乾安县水字镇于成农资经销处送达限期补充被告送达地址通知书,乾安县水字镇于成农资经销处未能在法定期限内补充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丛宪仁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孙承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