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9执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祁长城、宗周成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长城,宗周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9执270号申请执行人:祁长城,男,196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被执行人:宗周成,男,196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祁长城与被执行人宗周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运输费36000元及相应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的执行及财产调查情况如下:1.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2.因申请执行人未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故未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因被执行人宗周成已经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未到履行期,本院未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经调查申请执行人已经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4.经查询:被执行人宗周成名下无存款、无不动产、无股权及工商登记信息。5.经调查,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实现债权。被执行人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尚在执行,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告知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爱军审判员  宁红波审判员  田玉全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徐少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