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7503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赵瑞芳与赵成禹所有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瑞芳,赵成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执行用)(2017)吉7503执57号申请执行人:赵瑞芳,女,198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被执行人:赵成禹(赵瑞芳之父),男,195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瑞芳与被执行人赵成禹所有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瑞芳以自行解决为由,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赵瑞芳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7503执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志敏审判员 鲁 伟审判员 高永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院印)书记员 孙明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