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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7503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赵瑞芳与赵成禹所有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瑞芳,赵成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执行用)(2017)吉7503执57号申请执行人:赵瑞芳,女,198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被执行人:赵成禹(赵瑞芳之父),男,195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瑞芳与被执行人赵成禹所有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瑞芳以自行解决为由,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赵瑞芳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7503执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志敏审判员  鲁 伟审判员  高永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院印)书记员  孙明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