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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3民初1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金英与董小红、田道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英,董小红,田道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523民初1582号原告:张金英,女,195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彬,山东敏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小红,女,196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田道岭(董小红之夫),男,1958年4月24日出生,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幸(田道玲女儿),女,198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原告张金英与被告董小红、田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金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彬、被告董小红,田道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幸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金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归还所借的人民币150.48万元及利息。事实与理由:董小红于2014年6月21日向我借款共计150.48万元。后经多次催要一直未还,故提起诉讼。上述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50.48万元,并支付自2014年6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董小红辩称,1、借条上记载的150.48万元是本金和利息,借款本金是96万元,截止到2014年6月21日计算的利息为54.48万元。当时计算的时候,我们双方说的是以后就不计算利息了,所以当时借条上就没有注明利息。2、2016年9月10日开始,张金英收了我门市楼的房租56562元,另外分两次还了她4000元,应该予以扣除。田道岭辨称,同董小红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2年4月9日、2015年5月6日、2012年5月25日、2012年6月5日、2012年6月8日、2012年6月11日,董小红分别向张金英借款10万元、25万元、20万元、13万元、18万元、10万元,张金英以银行转账或交付现金的方式将上述款项借给董小红后,董小红分别出具了借条,并约定按月息2分3厘计算利息。后经多次催要,未能还款。2014年6月21日以上述借款本金为基数从各自的借款之日起至2014年6月21日止按月息2分3厘计算了利息,利息为54.48万元。并将上述本金及利息之和重新作为本金出具了六份借条,借款人为董小红。六份借条上均没有约定利息。2016年9月10日张金英收取了董小红茌平县人民广场189号门市楼的房租56562元。董小红分两次还款40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卷佐证:1、当事人陈述;2、借条六份。本院认为,张金英以银行转账或交付现金的方式将96万元的款项借给董小红后,董小红分别出具了借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应视为张金英对董小红的借款已实际履行,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2014年6月21日双方将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但前期约定月息2分3厘的利率超过了年利率24%,对超过部分计算的利息计入后期本金依法不予支持。从各自的借款之日起至2014年6月21日止按月息2分3厘计算利息,利息为54.48万元,按月息2分计算利息,利息为47.85万元,超过的6.63万元不能计入后期本金,即前期借款本金及利息计入后期本金数额应认定为143.85万元。上述借款行为发生在董小红、田道岭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田道岭连带偿还。董小红在重新出具债权凭证时,没有约定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视为不支付利息。董小红还款4000元以及张金英收取的56562元房租应从143.85万元中予以抵充。张金英向本院主张权利时主张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不违反法律,利息可自2017年5月12日立案之日起计算。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董小红偿还张金英借款1377938元。二、董小红偿还张金英借款1377938元的利息(自2017年5月1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三、田道岭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上述一至二项中的款项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通过本院过付,账号9150115011642050000572,开户行: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收款单位:茌平县人民法院,并注明案号及办案人员名称。)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43元,由董小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崔永涛人民陪审员  田建国人民陪审员  徐林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杨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