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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民终1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焦建武、孙少明共有物分割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焦建武,孙少明,黄国括,黄河,罗守继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民终14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焦建武:男,196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河南省固始县。委托代理人:马建新,河南信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孙少明,男,196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河南省固始县。委托代理人:丰培勇,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国括,男,197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河南省固始县。委托代理人:饶龙泉,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黄河,男,196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固始县。原审第三人:罗守继(罗守付),男,197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河南省固始县。上诉人焦建武、孙少明因与被上诉人黄国括、原审第三人黄河、罗守继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不服固始县人民法院(2015)固民初字第2798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焦建武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建新、上诉人孙少明及其委托代理人丰培勇,被上诉人黄国括及其委托代理人饶龙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固始县人民法院(2015)固民初字第279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固始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7402元,退还给上诉人焦建武、孙少明。审判长  左立新审判员  李 虎审判员  李 青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汪玉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