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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1民特1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满新、周建锋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满新,周建锋,刘金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特1533号申请人:王满新,男,196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申请人:周建锋,男,197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申请人:刘金梅,女,1981年2月6日出生,住湖北省监利县。申请人王满新与申请人周建锋、刘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4日经诸暨市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枫桥调解中心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周建锋归还申请人王满新借款人民币120000元,款定于2017年8月15日前付40000元,2017年9月15日前付清余款80000元;二、若申请人周建锋在上述约定任一期限内未足额履行给付义务,则应加付50000元,申请人王满新可就全部未付款项及加付款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三、申请人刘金梅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申请人王满新自愿放弃其余请求。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荣震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骆未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