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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7民终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冯文鸿、邵如柱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文鸿,邵如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民终6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文鸿,男,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南沙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如柱,男,197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上诉人冯文鸿因与被上诉人邵如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粤1721民初1725号民事判决。冯文鸿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7日向上诉人冯文鸿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冯文鸿应于接到该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上诉费,逾期不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冯文鸿没有在交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冯文鸿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2016)粤1721民初172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国雄审 判 员 梁宗军审 判 员 蔡旻霏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法官助理 叶宝宁书 记 员 谢 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