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2民初4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曾会琼、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会琼,吴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2民初4264号申请人:曾会琼,女,壮族,1986年4月4日出生,住广西南宁市兴宁区,委托代理人:宁伟,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保聪,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吴华,男,汉族,1985年8月23日出生,住广西北流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曾会琼诉被申请人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曾会琼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66700元的财产,并提供一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11430051900348366620)作为保全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吴华名下价值166700元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间,未经法院许可不得转移、毁损、变卖、赠与、抵押被冻结和查封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党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郭全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