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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2执1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孟冬梅与合肥青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冬梅,合肥青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2执1279号申请执行人孟冬梅,女,196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合肥青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新城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5298599-X。法定代表人:曹秀炯,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孟冬梅与被执行人合肥青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肥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22民初54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青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5200元(含诉讼费3020元、执行费48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提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于恺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