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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豫1224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骆银亮申请执行彭彦格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银亮,彭彦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年豫12**执108号申请执行人骆银亮,男,1968年8月27日生。被执行人彭彦格,男,1979年5月10日生。。骆银亮申请执行彭彦格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依据(2016)豫1224民初1397号民事调解书进行执行。现双方达成还款协议。经研究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条件,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224执108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当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依据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胡斌审判员郭新波代理审判员  宋延松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徐卫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