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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23刑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曾小平、福建武夷交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光泽分公司交通肇事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官某,朱某,曾小平,福建武夷交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光泽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光泽支公司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23刑初47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官某,男,197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光泽县,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朱某,女,198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光泽县,住福建省光泽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栋明,光泽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系光泽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官继明,男,1976年5月4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光泽县,住光泽县,被告:被告人曾小平,曾用名:曾小干,男,1980年3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光泽县,汉族,初中文化,福建武夷交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光泽分公司驾驶员,户籍地福建省光泽县,住光泽县。附带民事诉讼被告:福建武夷交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光泽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光泽县镇岭路12号。企业负责人:李俊杨,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光泽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光泽县文昌路16号。负责人:翁沁,该公司经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官某、朱某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曾小平、福建武夷交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光泽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光泽支公司交通肇事罪附带民事诉讼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官某、朱某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官某、朱某以其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曾小平、福建武夷交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光泽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光泽支公司已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且已经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曾小平、福建武夷交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光泽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光泽支公司的起诉,是官某、朱某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官某、朱某撤回对曾小平、福建武夷交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光泽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光泽支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张少华人民陪审员  高培引人民陪审员  吴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陈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