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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703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执行人吴国山侵权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国山,姜光阳,廖平安,廖广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703执67号申请人执行人吴国山。被执行人姜光阳。被执行人廖平安。被执行人廖广雄。关于申请执行人吴国山与被执行人姜光阳、廖平安、廖广雄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703民初5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姜光阳、廖平安、廖广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姜光阳、廖平安、廖广雄在接到执行通知书起三日内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廖平安已分期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吴国山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2016)鄂0703民初5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作出的(2016)鄂0703民初5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晓芬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 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