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执保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宋林林与林大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林林,林大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保540号申请人宋林林,男,198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林大铭,男,1983年11月21日出生,住赤峰市松山区。申请人宋林林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林大铭名下的汽车予以扣押,保全金额为1万元。申请人宋林林用其名下的本市某小区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宋林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林大铭名下的汽车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为二年。二、对申请人宋林林的本市某小区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审判员 郝玉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周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