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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2财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李平与汤建财产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平,汤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2财保26号申请人:李平,男,1971年6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富。被申请人:汤建,男,197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申请人李平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汤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李平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申请人汤建在自贡市云帆锦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应收款390000元。扣留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擅自支取。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廖伯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刘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