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881民初2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8-01
案件名称
广东恒鑫置业有限公司与高神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恒鑫置业有限公司,高神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881民初2035号原告广东恒鑫置业有限公司,地址:英德市英城滨江路以西凤凰城以北滨江尚品6号楼首层6-8号。法定代表人林世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文鑫,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吴孝平,该公司职员。被告高神有,男,198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广州市番禺区,我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恒鑫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高神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恒鑫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恒鑫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恒鑫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24.01元,由原告广东恒鑫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黄永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马晓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