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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3民初1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洪丹与王金豹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3民初1162号原告:洪丹,女,198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高阳县村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立新,易县立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金豹,男,198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易县村民。原告洪丹与被告王金豹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洪丹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洪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丹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洪丹负担。审判员 樊 宁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赵晶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