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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12刑初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侯某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312刑初149号公诉机关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侯某,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临沂市河东区。2016年1月8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以临东检公刑诉〔2016〕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文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侯某在担任临沂市河东区相公街道东南旺二村村委委员期间,利用处理本村事务的职务便利,侵吞本村集体资金,其中侯某参与侵占集体资金32万元,其个人分得5万元。分述如下:1、2009年至2010年初,被告人侯某在侯某、葛某某、郭某某、诸葛某某、解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伙同下,在本村建设居民楼期间,采取虚报工程资金的手段,侵吞村集体资金24万元将其私分,其中被告人侯某分得4万元。2、2010年上半年,被告人侯某在侯某、葛某某、郭某某、诸葛某某、解某某等人伙同下,在建设本村公路期间,采取虚增材料款的手段,侵吞村集体资金8万元将其私分,其中被告人侯某分得1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侯某身为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被告人侯某认罪,无辩解。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侯某在担任临沂市河东区相公街道东南旺二村村委委员期间,利用处理本村事务的职务便利,参与侵占村集体资金32万元,其个人分得5万元。分述如下:1、2009年至2010年初,被告人侯某在侯某、葛某某、郭某某、诸葛某某、解某某(均已判决)等人伙同下,在本村建设居民楼期间,采取虚报工程资金的手段,侵吞村集体资金24万元,其中被告人侯某分得4万元。2、2010年上半年,被告人侯某在侯某、葛某某、郭某某、诸葛某某、解某某等人伙同下,在建设本村公路期间,采取虚增材料款的手段,侵吞村集体资金8万元,其中被告人侯某分得1万元。另查明,被告人侯某于2015年3月14日向中共河东区纪委廉政账户上交4万元,于2015年4月8日向中共河东区纪委上交1万元及利息12036元。公安机关于2015年10月26日对被告人侯某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2016年1月8日9时,被告人侯某到公安机关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侯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刘某的证言,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中国农业银行现金缴款单及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本院(2015)河刑初字第343号和455号刑事判决书、河东区纪委关于相公街道东南旺二村诸葛某某、候朋、侯某、郭某某有关问题的调查报告、施工预算书、建筑工程预算费用表、材机汇总表、相公街道东南旺二村与临沂市方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补充合同书、东南旺二村住宅楼建筑面积清单、设计变更通知单、现场签证记录、交房证明、付款协议书及相关证明、侯某的临沂市河东区村居统一收款收据、郭某某和侯某的河东农村合作银行个人业务取款凭证及银行账户明细、候朋提供的修水泥路集款单,同案犯诸葛某某、解某某、候朋、葛某某、郭某某、被告人侯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身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其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当予以退赔,未随案移送的财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被告人侯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鉴于被告人侯某系从犯,自首,上交了违法所得,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并到所在社区接受矫正。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侯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退赔临沂市河东区相公街道东南旺二村村委,未随案移送的62036元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鲁殿印人民陪审员  孙钦成人民陪审员  王 晓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陈美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