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6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王锡斌与闫金堂、白山市江源区老岭宝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锡斌,闫金堂,白山市江源区老岭宝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执35号申请执行人王锡斌。委托代理人芮秀成,吉林刘国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闫金堂。被执行人白山市江源区老岭宝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闫科奖,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王锡斌与被执行人闫金堂、白山市江源区老岭宝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白山民二初字第2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全部执行事项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本次执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庄鸿图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记员  王罗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