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4刑初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李永犯受贿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524刑初112号公诉机关叙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永,男,生于1974年7月1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大学文化,案发前系叙永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副股长,现住四川省叙永县叙永镇。叙永县人民检察院以叙检公诉刑诉〔2017〕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永犯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叙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佳林、贾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永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叙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永在担任叙永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副股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非煤矿山企业关闭工作中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具体事实如下:2015年3月左右的一天下午,叙永县分水镇“长坝石粉砂砖厂”负责人李某为感谢被告人李永在其关闭企业并获得国家补偿一事上的帮助,在叙永县叙永镇新区永宁苑附近将现金1万元送给李永,李永收受该1万元后用于个人开支。2015年4月左右的一天下午,叙永县震东乡“大窝坨方解石厂”负责人游某为感谢被告人李永在其关闭企业并获得国家补偿一事上的帮助,在叙永县叙永镇新区永宁苑小区门口附近将现金1万元送给李永,李永收受该1万元后用于个人开支。2015年4月左右的一天晚上,叙永县后山镇“堰塘窝硫铁矿”负责人周某为感谢被告人李永在其关闭企业并获得国家补偿一事上的帮助,在叙永镇新区“德圣地茶楼”内将现金1万元送给李永,李永收受该1万元后用于个人开支。2015年4月左右的一天,叙永县分水镇“鱼洞采石厂”负责人陈某的妻子肖某为感谢被告人李永在其关闭企业并获得国家补偿一事上的帮助,在叙永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楼道内将现金0.4万元送给李永,李永收受该0.4万元后用于个人开支。另,被告人李永主动交代侦查机关未掌握的上述受贿事实,且被告人李永已主动退缴赃款人民币3.4万元。叙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永犯受贿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决,并移送了相关证据材料。被告人李永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也自愿认罪,但辩解其未为他人谋利,所收现金仅为非法获利,不是受贿。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永案发前系叙永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副股长。在关闭非煤矿山企业过程中,主要职责是审核企业关闭是否符合验收条件、审核企业申报资料是否完整、审核关闭补助资金拨付。1.2015年3月左右的一天下午,叙永县分水镇“长坝石粉砂砖厂”负责人李某为感谢被告人李永在其关闭企业并获得国家补偿一事上的指导,在叙永县叙永镇新区永宁苑附近将现金1万元送给李永,李永收受该1万元后用于个人开支。2.2015年4月左右的一天下午,叙永县震东乡“大窝坨方解石厂”负责人游某为感谢被告人李永在其关闭企业并获得国家补偿一事上的指导,在叙永县叙永镇新区永宁苑小区门口附近将现金1万元送给李永,李永收受该1万元后用于个人开支。3.2015年4月左右的一天晚上,叙永县后山镇“堰塘窝硫铁矿”负责人周某为感谢被告人李永在其关闭企业并获得国家补偿一事上的指导,在叙永镇新区“德圣地茶楼内”将现金人民币1万元送给李永,李永收受该1万元后用于个人开支。4.2015年4月左右的一天,叙永县分水镇“鱼洞采石厂”负责人陈某的妻子肖某为感谢被告人李永在其关闭企业并获得国家补偿一事上的指导,在叙永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楼道内将现金0.4万元送给李永,李永收受该0.4万元后用于个人开支。另查明:1.被告人李永在侦查部门尚未掌握的情况下主动交代其上述受贿的事实;2.被告人李永已退缴违法所得3.4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永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受理报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干部履历表、干部介绍信、参公人员职级晋升审批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叙人社发〔2015〕10号附984号文件,叙安监函〔2015〕2号、叙财企〔2015〕5号等文件、专项补助资金测算表,叙永县非煤矿山关闭企业验收表、关于请求划拨2014年关闭小企业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请示、叙永县金属非金属矿山关闭企业证照注销资料,证人游某、李某、周某、肖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凭证,被告人李永的供述等证据材料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永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现金3.4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叙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受贿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永在负责相关非煤矿山企业关闭现场验收、关闭资料审核、国家补偿资金发放审核过程中,指导相关企业申报关闭资料或申领国家补偿,属其职责所在,但在相关企业完成关闭并获得补偿后,收受他人为感谢其提供的指导而给予的现金3.4万元,系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权钱交易,损害了公务行为的廉洁性,依法构成受贿罪,故被告人李永所作的未为他人谋利,所收现金仅是非法获利,不是受贿的辩解,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人李永因涉嫌玩忽职守罪接受调查,在侦查机关主动交代其受贿的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永已退清赃款,又系初犯,且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保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廉洁性,惩罚犯罪,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永犯受贿罪,免于刑事处罚;二、违法所得3.4万元予以没收,由叙永县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潘树森人民陪审员 周忠泽人民陪审员 袁 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佘顺连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多次索贿的;(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一)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二)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三)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第十五条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受贿数额。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前后多次收受请托人财物,受请托之前收受的财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一并计入受贿数额。第十八条贪污贿赂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应当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