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3执保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长春科新食品设备有限公司与长春柯木兰-桑德森过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科新食品设备有限公司,长春柯木兰-桑德森过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3执保207号申请执行人:长春科新食品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业权,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长春柯木兰-桑德森过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省坤,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长春科新食品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柯木兰-桑德森过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长春新科食品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续封申请。本案系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6日作出的(2017)吉01民终1591号民事裁定书,发回本院重审案件。在该案原审诉讼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15)宽民初字第1742号、第174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账户,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对被执行人财产的续行冻结。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担保人宋业权名下在交通银行长春明珠支行购买的储蓄国债1600000元予以续行冻结;二、冻结被执行人长春柯木兰-桑德森过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西安大路支行账户22001500100059280601存款人民币16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洪武审 判 员 陈 颖代理审判员 白乃予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