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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2民初3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3423顾香平与宜兴市三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香平,宜兴市三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3423号原告顾香平,女,1970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告宜兴市三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钮家村宣林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60515285T。法定代表人蒋三良,该公司厂长。原告顾香平与被告宜兴市三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顾香平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顾香平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且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顾香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9元(已减半收取),由顾香平负担。审判员  张宏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蒋 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