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行审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莱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青岛民春食品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莱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青岛民春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285行审64号申请执行人莱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莱西市石岛东路7号。法定代表人王仁江,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月飞,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青岛民春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夏格庄镇夏格庄三村。法定代表人李月春,经理。申请人莱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执行该局对被执行人青岛民春食品有限公司作出的(莱西)食药监食罚【2016】第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莱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本院递交了申请书,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莱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莱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撤回执行申请。审 判 长 刘炳良审 判 员 张 华代理审判员 葛 贞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史晓东 来自